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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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安乐死,价值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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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道,在疾病认知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有悖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病人会随意放弃生命,反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会被一些人利用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例如希特勒合法杀害其他民族的政策医学伦理固有矛盾——延长生命与解除痛苦生命质量:例如对于一个严重的脑外伤病人,以切除部分损伤脑组织来换取他植物生存状态,不仅对病人本身无太大意义,而且加重了社会和家庭的负担。法律的出发点使为公民谋求幸福结束痛苦,否则就是恶法。对于一个完全丧失自由活动能力且已经回天乏术的病危患者,他们能做到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折磨,等待死亡的到来,这样的生命质量毫无意义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明知之于无望还采用人工方式延长其痛苦的生命历程,与其说是尊重人的生命,不如说是对人尊严的无视。当生命垂危者面对及其低劣的生存环境时,他们应当有权选择体面而有尊严地死去,赋予其选择安乐死以维持生命尊严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道,也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人有死的权力吗?从原始时期的忽视生死,听凭自然,再到后来各种宗教关于死亡的论述,我们开始把死亡权赋予外界,由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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