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安乐死应该被合法化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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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本质的冲突(正:选择死亡方式;反:选择死亡)1、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安乐死侵犯了生命权,因此反对安乐死的合法化。2、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生命神圣论)*安乐死是对死亡状态的优化,患者本来就已经濒临死亡,即处于一种死亡状态,所以我们的安乐死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所解决的矛盾,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变。所回答的是“死的如何”的问题,不是“是否死”的问题。我方并没有侵犯他人生命,我方只是给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对安乐死的选择,不是对死的选择,而是对尊严、安乐死亡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提高了病人的死亡质量。二、个人选择与社会义务的冲突1、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您方这种片面义务论正是不尊重病人自身权利的体现,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和生命尊严。您方过分强调集体主义,忽视了个体诉求。这是对个体的绑架,是不道德的,不符合人道主义的。三、传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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