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冈-安乐死该合法化三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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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安乐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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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质询: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人具有生存的权利,那么我请问对方辩友人有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核心是什么?人是不是人道主义精神的核心?请问对方辩友,现代医学目标是什么?(从维护增进人类利益出发,提高生命质量)而生命质量不仅包括生命长度也包括生命价值,生命的最高价值应该是赋予人选择自己死亡的方式和时间。安乐死正是如此对方辩友难道认为生命的价值是用时间来衡量的吗?对方辩友提到,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可能做到执法必严?请问对方辩友,法律执行出现问题,是法律建立的问题吗?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安乐死不是在生与死之间选择,而是选择以何种方式来终结自己的生命”?对方辩友提到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患者在家属、医生的被迫下选择安乐死,请问对方辩友,这是医德不存,孝道不存的原因,还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对方辩友说荷兰实现了合法化出现了很多问题,请问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是什么意思?对方辩友提到社会应积极营造求生范围,我方并不否认,但对方辩友难道认为,让身患绝症的患者痛苦度日,给他几句关怀的话,就可以让他可以快乐?难道对方辩友认为在无边无际的痛苦深渊中挣扎才叫做有希望么?对方辩友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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