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出台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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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姻,民法典,时事,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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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第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在耗费了近二十年的时间后正式出台。其中对于婚姻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讨论几上热搜。作为一条没有先例法实施的新增内容,讨论其利弊难有过往经验参考,于是我方试图通过解构法的性质本身进行利弊比较。法的本质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在特定经济物质条件下对阶级意志的汇总归纳。在投入大量立法成本的今天,我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并不能达到预期合理的,调整平衡对应社会关系的目的。具体论证如下:第一,离婚冷静期出台前我国实质已有对于协议离婚的法定冷静机制,新增离婚冷静期无疑是浪费了立法成本。中国当前协议离婚的程序对于离婚具有冷静的要求。无论是《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一条还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都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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