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对强奸惯犯不应该实行化学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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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化学阉割,法律,法律,政策,价值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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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对强奸惯犯实行化学去势谢谢主席,各位好。强奸惯犯是指以强奸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的实施强奸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一类犯罪主体。化学去势则是指通过药物使罪犯失去性冲动,使男性独有的人体反应消失。需要注意的是,化学去势存在可逆性,且其后遗症会给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今天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对强奸惯犯实行化学去势,是从其是否有现实的需要,以及是否符合刑罚的目的,据此开出俩个论点。第一,实行化学去势没有现实的需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强奸妇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强奸惯犯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照明确的梯度进行处罚,能够有效实现刑法的功能。既能对犯罪分子给予相应的处罚,也能有效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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