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惯犯反方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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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法律,哲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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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澄清一点,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一个法律问题,是在讨论化学去势是否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手段进行实行。而像对方所说的那样,依据当事人意愿,选择化学药物来调节自身激素,这显然是一个简单的,花钱治病的医疗问题,我方也肯定也不会拦着有病的人治病。所以我方很好奇,你方将治疗手段与刑罚手段不加区分的混为一谈,真的有看清楚辩题吗?对方第一点告诉我们,当前强奸犯罪严重,性犯罪的再犯率较高,当前的法律法规根本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但是对方根本没有给出任何论证。坦白讲我方没有听到任何关于当今中国性犯罪高的数据论证,你方只通过几个个案告诉我们,有人犯强奸罪刑满释放后再次强奸。那按照对方的逻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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