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立论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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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论初稿四感谢主持人,各位评委。“松绑”正当防卫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时代呼唤,但是,禁止权利滥用更是一切法律人应当恪守的理性。我方的观点是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有二:第一、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让我们回归本案案情,李某在并不知情王、林二人是一伙的情况下,却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直接捅向了赤手空拳、站在门口、一动不动的林某,致林某重伤。李某既有伤害的客观行为,也有主观伤害的故意,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无法认定成立正当防卫阻却事由。首先,李某拿刀刺向林某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本质是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只有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才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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