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辩2(伪造,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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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刚刚的论辩,我们发现对方辩友存在以下错误:一是对罪数的适用错误。本案是实质的一罪,而非数罪。刘某打印假币后展示给女友的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当然延续,不应作为两罪处罚;二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适用,我国刑法虽没有明确列举货币犯罪的目的要件,但意图将假币流通和行使是该类犯罪的隐形构成要件,也是条文的应有之义,否则很难避免扩大打击面的情况出现;三是对刑法的谦抑性缺乏充分理解,刑法作为守卫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当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其他手段不足以抑止这种行为时,才能动用刑法,“刑罚与其严厉,不如谦和”。刘某打印假币,展示假币的一系列行为实质是对女朋友的哄骗,欺骗的是女朋友的情感,应该承担的是女朋友抛弃的后果,而非刑罚的处罚;我方坚定地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货币罪。首先,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伪造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伪造假币。而假冒真货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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