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更有利于人类社会价值发展二辩、结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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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更有利于人类社会价值发展二辩、结辩二辩:义务论的特点:消极义务优于积极义务,即要求人们不做什么优于要求人们做什么。意思就是义务论首先制约的是你作为公民不应该破坏环境,作为官员要有良知不应该贪污行贿受贿。义务论建立了良性社会秩序,而不是后果论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做出什么都是对的,日本倾倒核污水用后果论的视角,就是有利于日本政府那便是正当的。超义务的存在即做超出自己应当所做范围的行动,在有余力的情况下人人都应该救死扶伤,出于最大善原则,我们把全人类看做一个整体,而非后果论考虑自身利益,今天有个老奶奶摔倒了,有个小孩儿溺水了,后果论出于后果对自己不利,不选择营救,这是人性的淡漠。遵循的义务道德采取可普遍化检验的方法:即按照某个准则采取行动时,这个行动者是否可以一致地意愿这个准则成为所有人都采取的行动准则。没有任何人能够超然于这个准则之外,(一个行动可能对应多个道德准则)。而后果论遵循“最大幸福”原则,对于幸福和快乐的认知,每个人对此的感知不同,功利主义引出虚拟的不存在的“中立的旁观者”,功利主义并不关心过去人们的品性,它只要求利益的分配可以带来最好的效果。道德意志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将人作为工具,而应该把人当做最后目的。在生命伦理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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