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活动中的真实性审查判断应以客观真实为原则四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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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证,法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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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对方辩友的发言十分精彩,但却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一一指出。首先,先明确一点,所谓公证活动,我方一辩稿中提到其本质是对被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原则是指行事准绳,是以什么为重。所以我方并不否认法律真实的必要性,只是我方认为相比与法律真实更应当以客观真实为重。其次,我们今天讨论的到底是什么?再次回顾辩题:公证活动中的真实性审查判断。就是说公证人员应该如何去判断被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反观对方辩友的论证,(以法律真实为原则往往才合乎情理,才能使结果符合法律标准,便于司法审判)对方辩友对真实性三个字避而不谈,反而去论证如何让公证结果达到司法审判的标准。可见与辩题背道而驰。可能对方辩友对辩题的理解还不够全面。然后,对方辩友谈到了客观真实的可实施性。对于我方如何保证达成客观事实提出质疑。再次回顾辩题:以…为原则。我方给出的判断标准是何者更能督促公证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因为公证人员无法保证自己做出的每一项判断都与客观事实相符,所以才更加应该以追求客观真实为准绳。公证活动究竟是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还原客观真实从而更好得帮助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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