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儿童养父母应该被追责 一辩稿再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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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法制,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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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明确我方定义:被拐儿童是指被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脱离监护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责主要指追究刑事责任,其追究程度和最终实施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标准是追责的实现是否有利于遏制收买被拐儿童这一社会现象。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每个家庭的希望。然而,当前我国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旧存在,而正是因为有收买被拐儿童养父母这一买方市场的存在,使得这一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因此我方认为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应该被追责。将从以下三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首先,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被追责是司法的一种进步。在2015年之前我国刑法241条对收买儿童的养父母存在一项免责条款,其规定内容是收买后对受害儿童不虐待,不阻止,抵抗解救行为的可以免责。正是存在这样的免责条款,对买方的惩罚相对较轻,使一些罪犯可以利用该条款中的漏洞来规避法律约束和逃避制裁,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分析和对相关法律的审视,我们发现忽视了买方市场,有需求才有市场,买方本身就是始作俑者,打拐想要走出误区,不仅仅是制止卖方的行为,还要堵住贩卖人口的源头。并且随着“拐卖人口”这一话题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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