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领域,应当/不应当禁止代排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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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辩论稿件,辩论辩词,政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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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服务领域,不应当禁止代排队行为开宗明义,“代排队”是指代人排队、出售劳动并换取一定劳动报酬的行为,“禁止”即政府的强制力不允许。需要指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2条和《刑法》第225条明令规定,倒卖有价票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讨论这类态度鲜明笔直的话题毫无意义,辩题的设立也不是为了让我方给罪犯脱罪。今天我们讨论的代排队主要聚焦在供不应求、免费供给的公共服务,例如题解中所说的某场表演的免费票券。我方的标准是基于边沁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即何者更有利于改善现状、有效配置资源从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何者就应该被允许。今天我们看到,排队这样一个基于原始“先到先得”朴素观念的、由政府主导的资源分配方式出现了效率低下、有心钻营等诸多问题,乱象丛生,资源配置毫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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