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四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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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法律,政策,教育,时事,判断,选择,价值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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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四辩稿谢谢主席评委。再次重申我方观点: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最低刑责年龄。我方一辩已明确说明: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现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并且从我国现实国情及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中国缺乏降低刑责年龄的法律基础,且降低后利大于弊。第一、儿童心智不成熟,有其特殊性,联合国规定14周岁以下均属于儿童。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数据表明,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动机是冲动,且占比在百分之40以上,这表明往往青少年犯罪是临时起意的,并无确切的如谋财、图色等成人犯普遍具有的确切的犯罪动机,而这也从另一方面表明未成年人作案的主观恶性不强,反社会性不强,不一定具有强烈的反社会人格,也就是说您方所认为的要降低的社会需求力是极其微小的。第二、对方辩友混淆了获取信息和增进理解这两个概念,换句话说,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他们很难从抽象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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