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义务减少离婚 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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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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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没有义务减少离婚立论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和大家讨论这个辩题,开宗明义,国家在这个辩题里,意指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政府,义务在此是“法律权利”的对称,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应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我方的比较标准是,国家减少离婚采取的行为是否以某一法律权利实现直接挂钩,是否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首先,义务是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必须干涉的,其必然附带着一定的权利,什么叫义务,九年义务制教育就是典型的国家义务,国家出于国家素质水平提升的需要和对民众负责的责任态度,在国家范围内施行的战略,对公民来说,这种义务同样伴随着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无视这项义务的家长,权利主体国家和应受教育的个体都有权利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这一权利。因此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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