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发言——亲亲相隐
5分(高于100%的稿件) |2564|2
|标签:法律,亲亲相隐
质量审核通过
预览:
二谢谢主席,今天的辩题究其本源还是法治,在座的各位也都知道,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活动,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这一点在古代早有明证,春秋时期儒家就提出了亲亲相隐的主张,让孝的概念深深扎根。到了汉宣帝时期明法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而唐朝的《唐律疏议》更是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这一系列古代的传统法治不都向我们证明了亲亲相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吗?其实不仅是中国古代,我们发现,西方法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律多有不谋而合之处。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面对以上种种现实,对方辩友能不能解释下,为什么各国都会制定相类似的法律法规呢?其实,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
首次登陆送10下载券,推荐使用QQ一键登录
还剩1413字未浏览,请下载查看。
稿件实际排版优于文字预览排版。
本站所有稿件均支持编辑
稿件总字数:1963字
以下原因请及时向底部邮箱反馈,我们会尽快核实处理:
1.内容与辩题不符;
2.稿件文件无法打开;
3.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稿件内容与网络稿件雷同;
5.侵犯您的版权。
下一篇:发掘人才不需要考试
免责声明:
本站提供的稿件均来自用户上传,若本站收录的稿件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网页底部邮箱地址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